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6-23浏览次数:263


院发〔2014〕58号
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
《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修订)》经学院2014年12月10日第34期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各部门,请遵照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修订)》
 
 
       2014年12月11日  
 
 
 

附件
 
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2014年12月10日修订执行)
 
第一条 为了完善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令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请假类别与假期
(一)病假: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凭医院证明,可批准病假。
符合计划生育的产前体检不计病假。
(二)事假:教职工因个人事务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亲自处理的,根据实际情况,可批准事假。
(三)婚假:教职工结婚,可批准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即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者),可批准婚假十五天。双方不在一起,去对方所在地结婚的(不包括旅行结婚),可根据实际情况另批准路程假。教职工婚假一般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休完。
(四)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即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等)死亡时,可批准丧假三天。去外地料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另批准路程假。
(五)产假:女教职工生育,按规定批准产假九十天;符合晚育条件(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难产者(包括剖腹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假不因寒暑假而顺延。
女教职工怀孕流产,可凭医院证明,给予一定的产假,具体休假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保胎假按病假处理。
(六)哺乳假(第一胎):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七)探亲假:
1.国内探亲
教职工需与配偶、父母团聚的,可批准探亲假。其中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者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者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根据有关规定,教职工探亲假应在寒暑假安排。因寒假假期较短,探亲假期不足规定期限,不另补假。
如因实际情况,需要增加休假天数,经批准,可按事假处理;三天以上的,遇有休息日,应连续计算假期。
2.出国(境)探亲
教职工申请出国(出境)探亲,探亲假不超过三个月,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
(八)以上所有假期均包括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三条 请假批准权限
(一)假期在三天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
(二)假期在三天以上,半个月以内,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三)假期在半个月以上,由院长批准。
第四条 请假(续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附上有关证明,报本单位领导,由单位领导按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委托他人代办或及时补办。
(二)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批准单位销假,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批准权限仍按请假规定办理。
(三)教职工因病连续病休三个月以上,必须经医院证明,确已痊愈者,方可恢复工作。少数疾病虽痊愈,但因体力恢复较慢,需经医院证明,方可批准半休,半休时间以一个月为限,如身体仍不适应工作,应连续全休。连续病休三个月后复工者,如工作后三个月内原病复发或加重,应继续休息,并将复工前后的病假连续计算。
(四)教职工病假,应将病假证明与病历一起交本单位领导,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对违反考勤规定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及纪律处分。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凡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或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病假的;
(三)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迟到、早退一次达半小时或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均应累计,累计满八小时的,按旷工一天计算;
(四)一学期旷工累计超过3天(含3天)以上,视作自动离职。
第七条 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工资
1.婚假、丧假、按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等,均照发原工资。
2.每个学期累计病假超过15天、事假超过10天的,分别从第15天、10天起按天扣发日工资,日工资公式为:日工资=本人月工资/22天(重大疾病除外)
3.因配偶公派在国外(境外)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规定探亲期间的工资停发(寒暑假除外)。探望国外(境外)因公派出的子女及因私在国外(境外)的配偶、子女,不在寒暑假之内的探亲假工资扣发。
4.旷工者按日扣发本人工资,日工资公式为:日工资=本人月工资/22天。
(二)岗位业绩津贴
1.教职工休婚假、丧假,岗位业绩津贴待遇不变。
2.每个学期累计病假超过15天、事假超过10天的,分别从第15天、10天起按天扣发岗位业绩津贴,日岗位业绩津贴公式为:日岗位业绩津贴=本人月岗位业绩津贴/22天(重大疾病除外)
3.经批准因公、因私出国(境)探亲,不在寒暑假之内的探亲假,扣发岗位业绩津贴。
4.旷工1天者扣发半个月岗位业绩津贴;旷工2天者扣发当月岗位业绩津贴。
5.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6.在职攻读学位者,只要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岗位津贴全额发放;完成工作量低于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工作量确定发放比例。
7.未经单位批准,擅自离岗者,从离岗之日起停发其一切待遇。
第八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名考勤员,负责统计本单位考勤情况,受理本单位职工请假手续并填报考勤表。考勤表于每月底送院办。
第九条 对于违反考勤规定或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应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处分。对破坏劳动纪律和违反考勤规定的不良现象放任不管,或不如实反映,将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的通知》(院发〔2014〕4号)即日起废止,相关内容遵照此修订规定执行。
  抄送:理事会,院领导
   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