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兼职教授和行业导师管理办法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21-01-04浏览次数:313

为促进学院对外交流,提升高水平信息类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学院兼职教授和行业导师的聘用与管理,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兼职教授是受聘任参与学院教学科研活动的学术职务,授予对象一般应在国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或知名社会团体任职的专家学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较大的成就

第二条行业导师是学院从行业内高水平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中选聘,参与学院对应专业教学培养工作的兼职教师一般从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聘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岗位职责

一)兼职教授岗位职责

1.开设处于国内外前沿学科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

2.积极帮助建设实践实习基地,承担一定专业建设任务

3.学院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等工作给予宏观指导和咨询

二)行业导师岗位职责

1.承担学院一部分实验课程教学、工程实习实践和毕业设计指导等工作;

2.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工程实践,开设工程技术、企业管理、团队协作、职业规划等方面的技术讲座、专题报告。

第四条聘期

兼职教授聘期一般为3年,行业导师聘期一般为1年;聘期期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确因工作需要,可经学院批准后办理续聘手续。

第五条聘任程序

1.各院(部)有初步意向的拟聘兼职教授对象进行包括师德师风在内的具体考察,根据考察结果及时向联系分管院领导汇报,然后提出申请和拟聘意见报人事处审核。

2.各院(部)在布置落实学期教学工作任务时,编制本学年行业导师岗位和聘任条件报教务处审核后,院(部)和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协调,确定行业导师推荐人选报教务处审核。

3.学院研究确定各院(部)推荐人选,确定聘任人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颁发聘书。聘任结果交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待遇

兼职教授和行业导师原则上不领取报酬。确在学院工作期间,承担了实际教育教学或科学研究等实质性工作,聘用单位或部门可按所完成的工作量支付适当的报酬

第七条考核管理

1. 兼职教授和行业导师日常管理由各院(部)负责。兼职教授和行业导师应遵守学院相关制度和各项教学管理规定。

2. 兼职教授或行业导师因各种原因不能为人师表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各院(部)应及时报人事处,经学院批准后予以解聘

3.各院(部)应将兼职教授和行业导师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统一的教学管理工作中,兼职教授和行业导师应接受学院组织的各类教学考核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兼职教授和行业导师聘任审批表